记者14日从国家安监总局获悉,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山东省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安全监管工作,预防安全事故发生,山东省制定了《山东省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危险化学品市场应当根据市场交易和储存的化学品危险特性进行功能分区,分别形成零售店面区、专用仓储区、专用停车区等多个功能区域,区域之间保持相应的安全距离及安全疏散通道,严禁占用通道。各功能区内作业场所和公共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建设和配置安全设施、设备和消防设施、器材。
规定要求,市场管理机构应当对危险化学品市场内发货和装卸环节实施统一安全管理,集中查验购货凭证、运输资质、运输证明和车辆安全状况,指派专业装卸队伍安全操作,按照运输车辆核定载质量,核准出库车辆装载量、系固情况及安全防护设施配置情况,建立《危险化学品装车查验、核准登记台账》记录查验、核准工作情况,对符合要求的经营单位和运输车辆统一开具提货单和出库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监、公安、工商、交通运输、环保、质监等部门,应当依照本规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市场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经营、储存、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